为发挥国家级船员评估中心示范引领和服务船员作用,便利船员考试和证书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补考除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外,也可向上海海事局申请。
二、每年4月和10月各增加一期引航员适任考试补考,海港引航员补考由上海海事局组织实施,内河引航员补考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实施。
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2020年第2号)中关于电子技工船上见习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的要求,电子技工凭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向任意具备相应船员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