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鹏
从船员履职与风险存在的关联程度看,把船员履行职务时带来的风险称之为船员职业风险,把与船员履职没有必然关联或关联度不大的风险称之为船员非职业风险。在重视船员职业风险防控的同时,船员非职业风险的防控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而迫切。恶性刑事案件、失踪、走私等,均属于船员非职业风险范畴。此类风险的发生,会给船员航运生产经营及船员品牌建设带来重大负面影响。此类风险为企业不可接受的风险,因此有必要按照风险防控规律,通过识别、评估,对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一、坚持对在船船员、拟上船船员情况进行严格筛选评估和差异化培训,并建立船员及船员班子定期分析和评估机制。
对在船船员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查重点为:技术不过关或不放心的、身体疾病或不适应的、心理闭塞或发生突变及行为异常的、长期或超时在船工作的、家庭或婚姻遇到重大变故的。为防范船员非职业风险转化为职业风险,应积极据此进行预控,包括:加强对工作环境、过程的风险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在职船员必须充分履职,严禁越位、缺位和不到位;严格执行体系文件;首次上船船员、首次任职船员作为重点跟踪管理对象,对于考核结果差或其他原因需要跟踪管理的,也必须明确责任人;岸基做好船舶班子搭配、效能发挥情况评估;对于有特殊情况、环境的港口,抵港前要及时与港口、代理、驻外办事机构或外交机构等取得联系、支持,此外,此类港口要禁止船员下地。
对拟上船的船员业务、身体、心理和家庭等情况,进行认真筛选把关,做到每个派员都心里有数。必要时,各个职能部门要联合评估,对发现的风险跟踪到底。要在现有上船前系统化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对象和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充实培训内容,进行差异化培训。
对船员及船员班子定期分析和评估,岸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和指导,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并自行建立船员风险控制模型,对关键风险点、关键时间点、关键人员和设备进行“三位一体”的立体管控。
此外,要加强全体船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纵观一些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大都是由于法制意识缺乏、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所致。全体岸基人员、船舶班子成员要身先士卒,作出表率,通过潜移默化的行动影响和带动船员,让全体船员时刻牢记法律是立身之本,体系和职责是立职之要,处处、事事遵纪守法,按体系依职责履职。
二、密切关注船员身体、心理变化及健康。毋庸置疑,船员作为社会的特殊个体,在船承受的压力是巨大的。一方面,来自于船舶严格管理和要求,包括来自各种各类检查、安全管理以及防海盗、防偷渡防疫情等,另一方面也由于船员自身面临的各类生活压力、困惑及困难。因此,船舶班子成员尤其是船舶政委,对于在船船员遇到的各类困难、困惑,要像关心自己亲兄弟一样,及时发现、及时沟通和妥善解决。必要时,寻求岸基支持进行排解。对于船舶奖金分配、伙食管理、通讯、下地等船员关注的事项,该公开的必须公开,该履行民主程序的必须履行。在航期间对船员的处罚要慎重且谨慎,不宜激化矛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于遭遇重大变故的船员,要及时进行心理干预,确保其情绪稳定、压力释放,引导船员树立积极、健康、阳光心态。
三、不断研究风险管控规律,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船员风险管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从源头上消除船员方面带来安全风险的关键,需要系统规划,整体、扎实推进,应认真做好船员队伍现状分析,既要分析数量配比,也要分析质量要素,寻求建立各职务船员素质模型或要素。既要盘活现有船员资源,也要逐步将心理测评和性格测试引入招聘环节;既要从个案中发现个性特点,也要从过往案例中寻求共性和规律。船员风险识别、管控是一个持续过程,需要持续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识别和评估,以发现和控制新的风险,确保船员安全。船员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船员管理能力和水平,自觉承担起船员风险管控的职责,增强船员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为管好管活船员队伍而不断创新和努力。